一般外籍人士
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
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連結參考)
應備文件
申請書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國護照影本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資格條件與證明文件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20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審查費收據
依申請工作項別,另應加附下列文件
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
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例如: 特許行業資格、資本額、營業額等資格要件,詳請參考本網站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規範)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應為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與其他華裔學生,並經本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配點 |
---|---|---|
學歷 (本項為必勾選項) | 博士學位 碩士學位 學士學位 | 30 20 10 |
聘僱薪資 | 月平均新臺幣47,971元及以上 40,000元~47,970元 35,000元~39,999元 31,520元~34,999元 | 40 30 20 10 |
工作經驗 | 2年及以上 1年以上未滿2年 | 20 10 |
具擔任該職務資格 | 具有企業所需各該職務特殊專長能力者 | 20 |
華語語文能力 |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 「流利」等級以上 「高階」等級 「進階」等級 | 30 25 20 |
他國語言能力或他國成長經驗 | 具有華語以外之2項及以上他國語言能力 具有華語以外之1項他國語言能力或具有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以上之成長經驗 | 20 10 |
配合政府政策 | 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企業受僱者 就讀配合國家政策所開設專班或經由 G2G 管道入學之畢業僑外生 | 20 |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 |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 成績達前百分之三十者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學校獎學金或成績達 前百分之五十且 GPA 達三分者 | 10 5 |
合格點數:70點 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