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連結參考)


特定行業所屬級別

級別 A+ A B C D
核配比率 35% 25% 20% 15% 10%

特定製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得再次申請:

(一) 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或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並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六條規定,辦妥變更登記者。

(二) 逾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第二點申請文件期限,有再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準備文件

※雇主提供資料後,由本公司專人撰寫製作相關申請書、表並提出申請


經濟部工業局→取得工業局函
  • 工廠登記證明、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或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取得之當地主管機關開立證明(以上均 應併同原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及最近一次之聘僱許可函)等文件影本。
  • 最近一年度營所稅申報書
  •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取得初次招募函
  • 申請書
  • 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團體立案證書或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
  • 求才證明書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