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於第五條第六款所定場所,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二、經營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及伐木林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四、經營養殖漁業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養殖漁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五、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產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前項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附表十二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其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符合附表十二規定。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經農業部資格認定函影本
  • 以下視業別提供:畜牧場登記證影本、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區劃漁業權執照登記證影本 、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影本、種苗業登記證影本、農場登記證影本、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其他法規應備文件
  • 平均國內勞工人數(農保、勞保名冊)
  • 求才證明書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雇主如屬自然人且無聘僱本國勞工無須檢附)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