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外國技術人力具備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得由雇主申請:
一、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二)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三)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二、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
申請業別
★現行外國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禽畜糞堆肥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連結參考)
應備文件
各業別雇主準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業別資格認定、核定函文或證明。
求才證明書。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