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一、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二、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三、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申請業別

★現行外國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連結參考)

應備文件
  • 各業別雇主準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業別資格認定、核定函文或證明。
  • 求才證明書。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