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家庭幫傭(家務整理、幼兒看顧、老人陪伴)
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資格
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有 3 名以上之年齡 6 歲以下子女
2.有 4 名以上之年齡 12 歲以下子女,且其中 2 名 為年齡 6 歲以下
3.受照顧者累計點數滿 16 點者
4.外籍高階主管受聘僱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以上為現行規定,幫傭資格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待正式公告後將實施
家庭幫傭 依據勞動部115/03/19草案 以勞動部正式公告為準
附表一:累計點數之標準
| 年齡 | 點數 |
| 未滿6歲 | 6點 |
|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 10點 |
|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 4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 10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 10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10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 6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 | 6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 6點 |
|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 不計點 |
|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 | 1點 |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 | 2點 |
| 備註: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 |
5.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外資金額 |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上年度營業額 |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 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五百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
|---|---|---|
|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 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 |
|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 | 金額達美金五百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 |
|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 | 金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家庭看護工(病患看護照料)
一、雇主之被看護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2.年齡滿 80 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求。
- 4.具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5.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長期照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
- 6.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公告特定病症或病況之一
- 7.上開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 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 以上向長照中心辦理推介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二、雇主之被看護者符合:
- 年齡滿80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服務 紀錄,僅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以上向勞動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台灣就業通 申請家庭看護工國內求才
- 未滿80歲,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35分以下)
- 80歲以上,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60分以下)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或吞嚥障礙中度者(身心障礙證明)
- 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者(6個月收據)
- 失智評估量表(CDR)2分以上者(診斷證明書正本)
- 85歲以上,輕度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任一項目失能)
- 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3級,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者(6個月收據)
- 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或身障證明失智症輕度者(診斷證明書正本)
- 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
- 1年內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 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 70-79歲罹患血液淋巴腫瘤者
- 80歲上長者檢附身分證明者(經就業中心求才流程)
- 70至79歲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
| 重症案件 | 一般案件 |
|---|---|
| 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處理申請。 | 視案量,依序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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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免評(檢附診斷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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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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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或極重度者:
| 1.失智症 | 2.自閉症 | 3.先天代謝異常 |
| 4.精神病 | 5.智能障礙 | 6.平衡機能障礙 |
| 7.植物人 | 8.染色體異常 | 9.其他先天缺陷 |
| 10.肢體障礙 | 限運動神經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
| 11.罕見疾病 |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
| 12.多重障礙 | 至少具有前11項身心障礙項目之1。 | |
費用負擔
家庭幫傭(家務整理、幼兒看顧、老人陪伴)
| 雇主負擔 | |
| 項目 | 金額 |
| 月薪 | 20,000元起/月 |
| 就業安定費 | $5,000元/月、$2,000/月(依審查標準累計點數達10點以上)、$10,000元/月(申請人為外國人) |
| 健保費 | 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費率 |
| 職災費(115年度) | 依勞工保險局公告費率每3個月(按季)寄發一次,合計為168元,雇主負擔。 |
| 意外險 | 17元起/月(約200元起/年) |
| 平均月費用 | 26,500元起 |
| 其他 | 雇主須提供膳宿,加班費667起/天 滿一年以上特休7天/年(印菲、另越泰按勞基法) 回程機票(時價) 委辦費用(依各國籍現況一次收費) |
| 外勞負擔 | ||
|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 居留證 | 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 | 1,000/年 |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 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 諮詢服務費用 | 仲介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家庭看護工(病患看護照料)
| 雇主負擔 | |
| 項目 | 金額 |
| 月薪 | 20,000元起/月 |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起/月 |
| 健保費 | 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費率 |
| 職災費(115年度) | 依勞工保險局公告費率每3個月(按季)寄發一次,合計為168元,雇主負擔。 |
| 意外險 | 17元起/月(約200元起/年) |
| 平均月費用 | 23,500元起 |
| 其他 | 雇主須提供膳宿,加班費667起/天 滿一年以上特休7天/年(印菲、另越泰按勞基法) 回程機票(時價) 委辦費用(依各國籍現況一次收費) |
| 外勞負擔 | ||
|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 居留證 | 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 | 1,000/年 |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 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 諮詢服務費用 | 仲介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