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八款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其雇主應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下列登記證或許可證:
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二、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
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
前項雇主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預防移工失聯規劃說明
  • 簽署承諾書
  • 經環境部核發資格認定函影本
  • 以下視業別提供(環保身分證影本三選一):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二、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其他法規應備文件
  • 平均國內勞工人數(勞保名冊)
  • 求才證明書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